当前位置:首页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4-05-28 文号:财税[200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为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在2004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上一篇: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 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关于我们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服务热线:021-51559696 传真:021-51559699
地址:虹口区花园路66弄嘉和国际大厦1号楼2301~2305室
沪ICP备1601142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822号
Copyright©2008-2013 BOC. 上海博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