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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合同的订立

来源:刘珞 张永刚 张久慧  发文日期:2015-04-16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与境外进口商通过磋商,就各项交易条件取得一致协议后,交易即告达成,买卖双方当事人即存在合同关系。国际贸易合同(sales contract)是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双方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买卖一定货物,通过平等协商而达成的有偿交换协议。国际贸易合同的主体是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因此国际贸易合同的执行不适用国内法,而适用国际公约,即现行的《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1980),当国际公约无规定或我国对国际公约条款持保留意见时,才适用国内法。  

  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双方当事人内在意识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即不论是口头合同、书面合同,或是其他形式,只要当事人有足够证据能够证明合同的存在,合同即受法律的保护。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合同内容的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所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录像等都可以成为表现合同内容的书面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即只要当事人可以有效证明,除书面、口头形式的合同外,以行业方式表示接受也可订立合同,如买卖双方长期交易中形成的习惯做法也可以构成有效的出口贸易合同,并受法律保护。

  根据国际贸易的一般习惯做法,交易双方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后,多数情况下还签订一定格式的书面合同,以确保合同的履行。关于书面合同的名称,并无统一规定,其格式的繁简也不一致。在我国进出口贸易实践中,常见的书面合同有销售合同(sales contract)、购买合同(pur-chase contract)、销售确认书(sales  confirmation)、购买确认书(purchaseconfirmation)、协议书(agreement)等。传统的纸质合同通常一式两份,由买卖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作为合同订立的证据和履行合同的依据。实践中长期合作伙伴或者关联方也有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合同,或在对方网站直接下单,一经接单方确认合同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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