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新闻 > 正文

上市公司股东或面临巨额个人所得税征缴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发文日期:2015-04-13

4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了包括不动产、股权等在内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征管政策,压缩了此类投资中个税的避税空间,上市公司股东增资、增发、重组、非货币交易等行为或被征缴巨额税款。

近年来,在企业新设立、兼并重组、增资扩股、定向增发等经济活动中,个人直接以股权、科技成果、不动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行为日益增多,大都涉及个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财税【2015】41号文,规定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4月9日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征管举措。

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或者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重组改制以及其他类似的投资,称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此前,个人以非货币资产投资个税政策存在模糊地带。2005年,国税总局明确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税。 2011年,国税总局明确,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因为细节未明确,执行中并未落实。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回答记者问时表示,由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没有或仅有少量现金流,且大多交易金额较大,纳税人可能缺乏足够资金纳税,导致征纳双方争议较大,税务机关执法也面临两难境地。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过去对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在实践中被征税的比较少。而此次政策的明确,可能会压缩过去的避税空间。“如果严格执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税负可能大幅增加,有此类投资行为的上市公司股东或被征缴巨额税款。”一位财税专家告诉记者。

上一篇:铁矿石资源税5月下调 征收比例下降60%
关于我们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服务热线:021-51559696 传真:021-51559699
地址:虹口区花园路66弄嘉和国际大厦1号楼2301~2305室
沪ICP备1601142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822号
Copyright©2008-2013 BOC. 上海博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