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上午,一起经济类刑事案件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检方认定案情重大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起诉书称:2006年3月至2007年12月,被告人李炜、章扬侃及刘晔(另案处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出口退税,经共谋以竹川公司向维珍公司销售“竹川票据打印电脑软件”的名义,按每套人民币4.3 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至5.6万元的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972份,价税合计2.26亿余元,税额3296万余元;并据此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2464万余元,实际取得退税款1543万余元。嗣后,李炜、章扬侃又以维珍公司委托出口“数据处理器板卡”名义通过上海科实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科实公司”)、上海汽车[0.70% 资金 研报]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汽进出口公司”)与由李炜、章扬侃注册并控制的香港星顺企业有限公司(HKSTARLUCKYENTERPRISELTD)、香港奥斯陆企业有限公司(HKOSLOENTERPRISELTD)签订“销售合同”,刘晔则以维珍公司名义向科实公司、上汽进出口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599份,价税合计2.35亿余元,税额3426万余元,并据此抵扣税款3296万余元;骗取出口退税款3425万余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李炜、章扬侃以假报出口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3425万余元,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5亿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据此,检察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方认为指控有误
本案被告的律师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予以反驳:
首先,竹川公司依法成立后是有实际开发软件能力的,已取得了相关政府部门的批文、软件生产企业的资质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维珍公司也是依法成立的。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是真实的,双方签订有买卖合同,竹川公司向维珍公司交付了V1.0软件,并且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维珍公司向竹川公司支付了相应货款1.5亿元,尚欠7000万元。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实现并履行完毕。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竹川公司先缴纳税款,然后依照浦东新区对软件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申请退税,其行为不能认定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次,维珍公司与科实公司、上汽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买卖关系,科实公司、上汽公司向境外出口该板卡,向海关报关并经海关验货通关,顺利实现货物的报关出口,科实公司、上汽公司收到香港奥斯陆公司、香港星顺公司的货款2700万美金,外汇收入已经实现,科实公司、上汽公司根据政策得到出口退税款,维珍公司与科实公司、上汽公司以及与香港奥斯陆公司、香港星顺公司之间的贸易交易已经实现,不能证明双方签订的是虚假合同,签约主体也是合格的。在顺利实现货物的出口后,科实公司、上汽公司申请国家退税,这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是出口商所享有的权利,申请退税主体及获得退税款的主体均是科实公司、上汽公司,科实公司、上汽公司转让应得退税款的行为,是公司处分财产权利的表现,因此,不能认定是维珍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
最后,除了言词证据以外,书面证据证明海关对板卡已经检验并出关,线路板并不存在质量问题。同时,证据应当符合“三性”要求,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控方需证明报关出口的线路板与鉴定的线路板应当具有同一性方符合证据的“三性”,方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
因此,辩方声称,公安机关据以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是不充分的,关键事实部分缺乏证据证明,不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犯罪嫌疑人李炜、章扬侃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举证责任应在公诉机关。
据悉,这起扑朔迷离的“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刑案,法庭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