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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问题解答(第三期)

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日期:2012-09-07

问题1:90天以上海外代付,企业应如何认定是否需要进行报告,是按实际付款时间为准还是以还款给银行的时间为准来计算?


  答:90天以上海外代付报告,以企业还款给银行的日期与进口报关单进口日期的间隔为标准计算。


问题2:C类企业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是否以信用证条款中的期限来判断是否超90天?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此条款中的90天以符合国际结算惯例的信用证条款中的期限为标准进行判断。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业务,企业应当及时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报告。此条款中的90天以实际对外付款日期与进口报关单进口日期的间隔为标准计算。


问题3: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托收业务,此处是否仅指进口托收,不包括出口托收?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托收业务,此处指的是进口托收。该条款同时规定,C类企业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问题4:A类企业办理90天内信用证业务后续做海外代付等其他银行表外融资业务,造成了进口日期早于付汇日期90天以上。此时,企业报告已经过了进口后30天内报告的报告时间窗口期限,该如何报告?是报远期信用证业务还是海外代付业务?


  答:对于进口项下90天以内信用证业务,企业拟通过续办新的表外贸易融资产品延迟对外付款日期,造成实际对外付款日期迟于货物进口日期超过90天的,企业应当进行贸易融资业务报告。报告时须按照所涉贸易融资产品的合计期限填写预计付款日期,并根据所涉产品中期限较长的类型来选择报告业务性质。报告日期迟于进口日期30天的,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


问题5:C类企业办理90天内信用证业务后续做海外代付等其他银行表外融资业务,是否先后应出具两份登记表供银行在开证和进行海外代付业务时审查?


  答:C类企业开立信用证前,需到外汇局开立《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C类企业办理90天内信用证结算业务后不允许续作海外代付。


问题6: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手续时,须审核企业提交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并在单证正本上签注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并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备查。
(1)企业提交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可否为电子方式的合同、订单、发票等?对于无具体金额、数量的框架性合同,是否为有效凭证?
(2)企业提交的报关单,是否仍限定为加盖海关验讫章的“付汇证明联”或“收汇证明联”?
(3)银行需在审核的所有凭证和单据上都进行签注和加盖业务章吗?


  答:(1)企业提交的凭证和商业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例如,对于进出口合同,形式、要素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即可视为有效合同。
(2)企业提交的报关单,须为加盖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或“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证明联”。
(3)对于已经审核的凭证和单据,若留存单证正本,可以不进行签注;若单证正本退还企业,须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和加盖业务印章,并留存签注后的单证复印件。


问题7:银行查询企业名录状况后,是否需要打印查询结果作为业务留存资料备查?同一家企业一天之内可否不再查询?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实施细则,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结果。
外汇局对企业名录状态和分类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名录状态在同一工作日内可能发生变化。不在名录的企业到外汇局完成名录登记手续后,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银行端、企业端,下同)可实时显示其名录状态为“是”;外汇局依据法规将企业从名录中撤销后,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实时显示其名录状态为“否”。
分类结果在同一工作日内不会发生变化。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分类结果自发布次日起生效,即外汇局操作人员当日发布分类结果后,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企业的分类结果仍保持原状;从第二天开始,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显示企业新的分类结果。
银行可根据其内部管理需要,自主决定在查询相应信息后是否打印资料留存备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端在查询企业主体管理信息的功能中提供了打印服务。


问题8:有的贸易收付款(包括融资业务)跨越了重要时点,如银行接企业单证的时点上,企业为A类;实际支付(开证)的时点上,企业成为B类或C类,银行如何审查才能免责? 


  答:外汇局对企业名录和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同一工作日内,企业名录状况可能发生变化,分类状态不会发生变化。因此,银行为企业办理收付款业务时,应当把握好企业和银行责任交接的时间节点。例如,银行应当在完成实际支付或者确定开证时,确认企业名录和分类状态符合相关分类管理政策规定。


问题9:对于进口托收(DA)银行加保的业务,银行应当在为该笔托收加保付的时点查询企业名录和分类状态吗?在进口托收需要到期支付时,如果企业分类等级下降或被取消名录,企业还能自行向境外付款吗? 


  答:银行应当在为企业办理进口托收加保付业务前,查询企业名录和分类状态。
对于上述跨分类监管期的情形,由于企业分类等级下降或被取消名录前,银行已受理保付业务,因此,在进口托收到期支付时,可由企业向境外付款。


问题10:根据规定,B/C类企业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如银行收到以B/C类企业为受益人的出口信用证通知,发现信用证包含90天以上(不含)的收汇条款,银行该如何操作?是否能够正常对B/C类企业进行信用证通知?是否需通知企业对信用证付款期限进行修改,使其符合政策规定?是否要在上述条款修改符合政策后才可向开证行寄单?


  答:银行收到以B/C类企业为受益人的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信用证通知,首先应登陆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确定该企业分类结果的生效日期,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若该信用证在分类结果发布前已开立,银行可为该企业正常办理该笔业务。
(2)若该信用证在分类结果发布后开立,但对应合同签订于分类结果发布前,银行应通知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开立《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3)若该信用证在分类结果发布后开立,对应合同也签订于分类结果发布后,银行应通知企业修改信用证付款期限,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所在地外汇局。


问题11:根据规定,B类企业不得办理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该如何把握时间跨度?对先支后收业务,B类企业办理支出时,并未预知收入时间在90天以后,银行是否可以先为企业办理付汇?如付汇后发现企业收汇日期晚于付汇日期90天以上,收汇业务不得办理,但前期办理的付汇业务是否构成违规?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规定,对于B类企业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买卖合同、支出申报凭证及相关货权凭证。银行为B类企业办理转口贸易支出业务时,应当根据企业提交的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付款和收款日期,判断两者间隔是否超过90天;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可要求企业说明;合同约定或企业说明的时间间隔未超过90天的,银行方可为企业办理相应转口贸易支出业务。
B类企业应当在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后方可办理相应转口贸易收入的结汇或划转;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时,发现B类企业转口贸易收入日期与相应支出日期间隔超过90天的,不得办理该笔收汇从待核查账户的结汇或划转手续,并应当及时将该企业转口贸易收支的异常情况报告所在地外汇局。


问题12: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是否可凭委托代理协议购汇?


  答: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不得购汇。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


问题13:企业可否跨行办理货物贸易项下提前购汇业务?对于货物贸易项下提前购买的外汇,可否办理同名划转?在实际对外支付前,可否用于理财等业务?若可,企业在需对外支付货款时,由于提前购买的外汇已用于理财业务暂不能用于支付的,可否再次购汇对外支付?


  答:企业货物贸易项下提前购汇业务,只能在同一家银行办理购汇、付汇手续;提前购汇资金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不能在不同银行间办理同名划转。提前购汇资金用于符合规定的理财等业务的,应充分考虑支付货款的时间周期,实际对外支付时不得再次购汇。


问题14: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经营保税货物项下外汇收入、转口贸易外汇收入是否需入待核查账户?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参照适用指引,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政策另有规定除外。按照现行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政策,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经营保税货物项下外汇收入、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不需入待核查账户。


问题15:专营保税业务的保税区企业,以及无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保税区企业(如提供仓储租赁服务的企业),是否需要办理名录登记?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实施细则,发生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企业,应当在事前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保税区企业如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无论保税还是非保税业务),应当遵照法规要求,及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问题16:银行在为保税区企业办理保税货物项下外汇收支业务时,是否需要查询名录?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实施细则,发生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企业,应当在事前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保税区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银行须查询企业的名录状态。


问题17:目前,监测系统中发现不少报关单错误数据(保存在错误数据表中),错误原因均为“企业代码为空”。造成此类错误数据的原因是什么?外汇局和企业应当如何处理?


  答:目前,海关发送给外汇局的报关单电子数据中有部分数据的“企业代码”为空。监测系统在数据校验时会将报关单电子数据中的“海关注册号”与企业档案信息中的“海关注册号”自动关联,关联上的会自动补全缺失的企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若企业档案信息中未登记“海关注册号”,“企业代码”为空的报关单会存入错误数据表。
若错误数据较多,企业总量核查预警指标会受到一定影响。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管理信息查询”功能确认自身档案信息中是否已准确登记“海关注册号”,若该要素为空,要及时到外汇局补全档案信息。对于错误数据表中的存量报关单数据,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报关单错误数据修正”功能进行修改操作后,相应数据即可正常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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