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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第三期)

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日期:2011-09-02

1、个人委托外贸公司出口,是否必须通过个人外汇结算账户收汇及结汇?
答:个人委托外贸公司出口时,可以由外贸公司代为收汇,也可以本人收汇。本人收汇、结汇的,应通过其开立的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办理。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个体工商户的范围是什么?
答:《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个体工商户的概念严格依据《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3、境外个人凭200721日之前的兑换水单是否可以办理人民币兑回业务?
答:对于原兑换日在200721日前的兑换水单,在其办理兑换时,距原兑换日在24个月内的,可以作为兑回的有效凭证。

4、以SA结尾的银行机构代码是否可以用于办理业务?
答:以SA结尾的银行机构代码(如1000000001SA1100000001SA)是各银行总行和各省分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专用代码,主要用于汇总其分支机构业务发生量。不能以该代码作为银行代码办理日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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