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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的土地权属免征契税

来源:信息时报  发文日期:2015-04-07

一国有公司由于经营不善,面临倒闭。财务小陈所在的百货公司决定与其合并。在办理各项手续时,小陈产生了疑问:

合并之后,该家国有公司原有的房屋和土地都要转入到百货公司的账面,那么,这种转移需不需要缴纳契税呢?

事实上,为了支持公司改革的逐步深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应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公司改组改制过程中的契税减免政策,其中包括公司合并、分立过程中减免契税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第三条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因此,小陈所在公司的这种转移是免征契税的。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合并与公司分立,均只适用于新设公司、派生公司与被合并、分立公司投资主体完全相同的行为,如果是投资主体不同的合并与分立,则不适用于契税免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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